——2006年8月23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岳德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规定(草案)》的起草情况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形式,是把党的意志和主张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由全体公民一体遵行并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和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制度性建设。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材料,到2005年底,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全国有27个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我市从上一届常委会就开始着手制定这项规定的工作,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和广泛的吸收借鉴。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后,根据市人代会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我们启动了《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以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为根据,同时将市人大常委会以往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规定收入其中,借鉴了兄弟城市最新通过的规定,本着为民、务实、创新的精神,在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丰富完善,使之符合郑州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规定(草案)》起草后,我们先后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常委会机关、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反复修改后,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10日,郝建生主任,李保山、主永道副主任和起草小组的同志与赵建才市长、李柳身常务副市长等政府领导当面交换了意见,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市政府和两院均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回复,同意修改后的《规定(草案)》。7月7日和8月15日,郝建生主任、李保山副主任分别将这个《规定(草案)》向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常委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意了《规定(草案)》。到目前为止,这个稿子先后经过十一次大的修改,得到了有关各方的认可,是一个符合郑州实际、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稿子。 二、《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为三部分,一是重大事项的界定,二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三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加以简要介绍: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 科学界定重大事项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规定(草案)》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参考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重大事项采取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界定方式。《规定(草案)》第三条对什么是重大事项作了概括性规定,即“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批准以及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这样的概括坚持了三个标准,一是事关本行政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事项;二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三是本行政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这是当前全国一致认定的概念和标准。在列举重大事项时,《规定(草案)》把重大事项分为三部分加以列举: 《规定(草案)》第四条以列举的形式列明了应当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的12项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是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具体化,基本照搬了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同时结合郑州实际进行了小的调整,如第(六)项是依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明确的事项,第(七)项是依据《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而明确的事项。从我市的实践来看,这样规定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为了保证《规定》的灵活性和周延性,本条第(十二)项作了一个保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规定(草案)》第五条以列举的形式列明了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的19项具体事项,这些基本上都是“一府两院”按惯例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的事项,属于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对我们已经听取的各项专题工作报告的概括总结。本条最后一项还规定:“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每年选择几项进行报告。”从而使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草案)》第六条以列举的形式列明了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4个方面的事项。本条还规定,“备案的重大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定,可以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程进行审议”,完善了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的机制。 (二)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规定(草案)》中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分三个部分:一是启动程序,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这六条规定了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的主体、重大事项议题的确定、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内容、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提请程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时限等内容。 二是讨论、决定程序。涉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这四条规定了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前的调研等准备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表决与公布,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了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义务性要求,这是对他们所享有表决权和代表权所附加相应义务,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和对等。其主旨在于避免和减少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度程序化倾向而走向形式主义,真正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成为调查研究的过程、成为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体现选民意志和愿望、有效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过程,充分体现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体现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严肃性。第十六条对“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实行表决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与已经实施的《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办法》中的专题报告表决制度相衔接,以保持规范的统一。 三是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执行及其监督检查程序。涉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把《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办法》中审议意见交办制度与这个规定衔接起来。 上述关于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概括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做法,并进行了规范性表述。 (三)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明确化、具体化是《规定》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规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及责任方式,如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依法撤销决定、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撤职、罢免等。第二十条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体现了权责统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规定基本采纳了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及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限于郑州市本级的重大事项。考虑到全市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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