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南省工会条例》情况的检查报告

2007/11/23
 

——2007年6月2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组的委托,作关于我市“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请予审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和主任会议安排,6月5日至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保山、张发亮和部分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我市工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的组建情况;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情况;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情况。
  市政府及市总工会对此次检查高度重视。检查前,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郑工文〔2007〕55号),全市基层工会做了大量的自查和准备工作。
  为了搞好这次执检查,5月29日,检查组首先进行了“一法一条例”的培训调研,对国家工会法和省工会条例进行了初步学习,增强对法律条文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掌握。同时邀请了郑州市华联商厦、紫荆山百货大楼、友谊集团、三棉公司、金牛集团、长城房屋开发公司等8家既是不同类型企业的负责人,又是市人大代表的8位同志进行了座谈,了解企业工会现状与相关情况,并听取他们对此次执法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保山同志参加了培训、座谈并作了讲话。执法检查中,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情况的汇报,召开了14个企业的职工代表、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查看了郑州交运集团公司、电气装备总厂、正岩建设公司、瑞龙股份公司、商业大厦等企业“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认为,市政府对“一法一条例”的实施工作高度重视,各级工会组织及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突出履行维权职能,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使“一法一条例”在我市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
  一是全市开展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广泛学习宣传,先后印发“一法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小册子3.5万份,分发宣传资料10万余份,普及了“一法一条例”知识。
  二是加快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截止去年,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达到13200家,工会会员达到93.7万多人。其中去年新建工会5267家,发展会员10.3万多人。
  三是基本形成了工会维权机制。截止2006年底,全市有4493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7631个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有4267个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在全市169个乡镇、社区全部设立了职工维权服务站。
  四是发挥了困难职工帮扶体系的作用。2006年,全市各级工会通过实施送温暖工程,为1.1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介绍服务,帮助4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实施困难救助10709人,救助金额293.76万元,帮助1787名考入大学的困难职工子女圆了大学梦。
  二、“一法一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发现,尽管“一法一条例”在我市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下步工作中加强研究,进行探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一法一条例”在我市得到更加全面深入的贯彻。
  (一)对工会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法,立法早于宪法。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但一些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担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会影响投资环境,把工会当用可有可无的群众团体。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担心建立工会增加企业负担,花钱找“麻烦”,对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会活动采取不合作态度。对工会法的宣传教育不到位,也导致一些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不了解工会组织和工会法,不懂得、不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工会组建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尽管我市在推进工会组建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仍面临不少问题。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较低,工会组建工作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较大困难和阻力。二是一些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削弱、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致使会员流失严重。三是进城务工人员入会难。目前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已达80万左右,但大部分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客观上给加入工会带来了困难。
  (三)一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不少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随意裁员。一些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就组织实施,不按规定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是法律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查处不力。一些工会干部也存在不敢或者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问题。
  三、对进一步做好“一法一条例”实施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实施工会法重大意义的认识。一是要各级政府应将“一法一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将“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和工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业绩考核内容。二是要在相关干部学校开设工会法课程,建立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行政领导法制培训考核制度,将涉及职工、工会的法律、法规列入学习考核内容。三是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工会地位和作用以及取得成果的宣传报道,对侵害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积极推进工会组织建设。目前在我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达80多万人,而且大都集中在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而这又恰恰是人员流动性大、工会建会难、农民工入会难、维权难的行业和企业,同时也是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群体,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针对以上问题,市政府及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一法一条例”关于“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规定以及市政府郑政文〔2006〕209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对拒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和阻挠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单位和个人,拿出本行业、本部门切实可行的具体处理办法和意见。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三)进一步推进工会依法维权。一是劳动、工商、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力度,坚决制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提出有关问题和建议,研究落实有关政策和办法。四是进一步加强和推广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和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落实。
  (四)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及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非法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妨碍工会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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