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2007/11/23
 

(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于5月30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市政府法制局、市林业局的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与会人员认为,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命脉,是绿化国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开发和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基础。2005年6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批准实施了《郑州市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2003—2013)》,工程实施四年来, 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生态城规划范围内已新增造林面积40多万亩,建设了黄河防护林带,在邙山、尖岗水库周围营造了几万亩的近自然的生态片林,我市生态环境有了较大地改善。但是在森林生态城建设与管理的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只有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得到较好地解决,因此制定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显得非常必要,该《条例(草案)》吸纳了外地的经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我市实际,和上位法相一致,一事一法,简单明了,可操作性比较强。经过初审与会人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对生态林的概念表述要与上位法一致。
  二、《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表述容易造成承租人和承包人之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三、《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表述太长、规定的过细,不符合实际。
  四、《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四款建议删除“未经批准移植林木的,按照无证采伐处理”。
  五、《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要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一致,处罚类别要涵概前款规定禁止的内容,处罚的款额幅度不要太大。
  此外,与会人员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