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11/23
 

——2007年6月20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 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4月26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因在养犬管理主要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各方意见不够统一,且考虑到养犬管理备受社会关注。鉴于此,主任会议决定对《条例(草案)》再做进一步调研。会后,法制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城建工委的初审报告、专家学者及其他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兄弟城市同题法规的同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2006年12月25日,法制室将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征求省直单位的意见。2007年3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反馈。2007年4月3日,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法制室致函市政府法制局,就《条例(草案)》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2007年5月22日,市政府法制局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反馈法制室。随后,法制委、法制室就《条例(草案)》中存在的认识不一致的问题,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达成了共识。2007年6月7日,召集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局、执法局相关领导,并特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法规二处领导参加,根据常委会一审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改。2007年6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第二条。由于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郑州市城市建成区,对各县市在养犬管理上尚属空档,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为:“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养犬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第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对养犬实施有效管理,应当将养犬管理的重心下移,由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养犬注册登记并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办理工作,以方便养犬人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养犬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的情况,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三、关于《条例(草案)》第八条。为加强对犬只免疫的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为“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应的罚则。(《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养犬注册登记费用较低,容易造成犬只泛滥,应当适当提高养犬注册登记收费标准。针对这一意见,市政局于2007年6月11日专门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听证会,根据听证结果,确定每只犬第一年收取600元,以后每年200元。市政府法制局以郑〔2007〕21号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标准。同时,为避免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相抵触,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注册登记费”修改为“管理服务费”,相应地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的“年检”修改为“复检”。(《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关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为规范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及管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内容为:“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养犬管理工作的各项支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六、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有职能部门提出,在实践中,存在利用宠物医院或宠物用品商店的形式变相进行犬类交易的行为。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为:“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七、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参照兄弟城市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遛犬时间的规定,内容为:“每日的五时至八时之间及十九时至二十二时之间,禁止携犬出楼(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养犬管理工作比较混乱,建议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养犬的行为要予以重罚,以保证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同意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罚则的罚款数额予以适当提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技术性改动,对修改后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最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统一审议后形成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其基本内容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郑州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且文字更加简练,表述更加准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附件:《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进程一览表(略)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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