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6年4月,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托社会力量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现将委托起草工作的基本情况作以简要说明。 自1986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基本上都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近年来,随着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不少地方开始了拓宽地方性法规起草渠道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经验。2006年初,法制室开始收集重庆、青岛、宁波等兄弟城市开展委托立法工作的资料与信息;同年3月,向常委会领导呈交书面请示,汇报了对开展委托起草工作的想法和打算。2006年4月1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室的相关说明,同意委托社会力量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调研,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会议结束后,法制室及城建工委派人专程到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考察,学习他们委托社会力量起草《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的经验。随后,法制室会同有关方面,修改完善了工作方案。 2006年5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委托起草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委托起草的基本模式是:委托起草与政府部门起草同时进行;法规案由市政府提出。一审时,委托起草稿及相关材料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参考材料;一审后,法制委、法制室对政府法规案与委托起草稿进行对照研究,以提出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这一方案,主要是参考借鉴了青岛、宁波等地委托社会力量起草物业管理法规的经验。 2006年5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郑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称:“凡住所地或办公地在郑州市区的高校法律院系、法学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1、具有法学专业人员10名以上;2、有关人员对我市物业管理现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3、有关人员具有物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或理论成果;4、有关人员熟悉地方立法基本知识。”为便于考查申请单位的整体情况,公告对申报材料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不但要写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本单位起草该法规稿的优势、起草工作组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完成起草工作的大致时间安排,而且还要阐明我市物业管理领域需要重点规范的法律问题,以及结合郑州实际拟创制哪些物业管理制度。后来,我们的这种做法被不少媒体称为“立法公开招标”。与兄弟城市采取单独约请与个别协商的方法确定受托单位相比,应该说我们的做法公开性更强些,对扩大社会参与度更有保障。公告发布后,社会反响是很好的。有些市民打来电话,说“感到立法不再神秘,而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有的专家称赞这是一项“让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有些媒体评论说,“让我们从公权力的源头上看到了民主”。 在公告期限内,共有4家律师事务所和2家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其中,3家律师事务所和1家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在认真研究申请材料并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经与市律师协会协商,决定委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同时由市律师协会成立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以使最终提交的法规代拟稿能够体现本市律师界的集体智慧。 2006年6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委托起草协议签字仪式。在签字仪式上,市律师协会及文丰律师事务所的负责同志做了表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委托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随后,市律师协会、文丰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律师事务所便开始了紧张的调研起草工作。 2006年月10月9日,文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了代拟稿起草工作,并及时通知了法制室。由于原定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时间推延,法制室告知文丰所可以不急于提交起草成果,建议再对代拟稿及各种附属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2007年2月中旬,文丰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的代拟稿及各种附件,包括起草说明、条文对照、调研报告、结项报告等,汇编成册,共计20多万字,连同盘稿,送交法制室。 根据协议约定,从5月中旬开始,法制室聘请省会5位法律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代拟稿进行了评审。为了保证评审意见的客观全面,评审专家中,行政法学教授、民法学教授、地方立法专家、专家型法官、一级律师各1名。各位专家在认真审阅代拟稿及其附件的基础上,分别填写了评审意见表,并联名签署了专家鉴定意见书。一致认为,代拟稿达到了协议要求。 2006年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了委托起草工作座谈会。在会上,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就代拟稿的起草过程和基本内容、主要特点作了说明,郑州市律师协会负责人介绍了组织起草工作的大致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余健同志向参与委托起草工作的各家单位颁发了纪念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旭彤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委托起草工作给予肯定,同时对如何利用委托起草结果提出了要求。 由于代拟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通过前定稿的,根据法制室的建议,文丰律师事务所集中人员作了最后一次审改,对代拟稿又作了一些技术性调整。8月上旬,将最后审定稿提交法制室。 关于代拟稿的基本内容及受委托方开展起草工作的基本情况,请参阅文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代拟稿文本及其说明。另外,委托起草工作材料汇编正在编辑过程中。 8月24日,法制室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43次会议汇报了委托起草工作的基本情况。主任会议决定,根据原定工作方案,将代拟稿及其说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市政府相关议案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