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6月18日下午,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发亮,秘书长赵英参加了初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灏东以及市政府法制局、公安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到会汇报《条例(草案)》的制定情况,并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同时还邀请了市交通局、市政局、市残联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和市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公交公司、出租车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司机代表参加会议,进一步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草案)》非常必要 初审人员在认真审阅《条例(草案)》、听取《条例(草案)》说明及各方面意见后,一致认为:《郑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改善道路通行能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道路状况与拥有的各种车辆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不少新问题和新情况。如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管理问题、不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管理问题、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问题、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建设问题等。原《条例》已不完全适应目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新出台的国家、省上位法许多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修订《郑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十分迫切,非常必要。在《条例》修订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和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借鉴外省、市成熟的经验,结构合理,内容较全面,具有前瞻性,符合郑州实际,规定的精神也与国家、省上位法衔接一致,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建议 初审中,与会人员建议对《条例(草案)》中的以下内容作进一步的明确和修改。 (一)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的表述,限制了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不利于交通协管员积极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建议将其删去。其次,因为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报道,要求其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不妥,建议删去第一章第六条第三款的“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的表述。 (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因为前面已有“不得上路行驶”的表述,其营运活动已受到限制,建议删去后面“不得从事营运活动”的表述。其次,第十二条第一款“应当提交下肢残疾证明”的表述不够精确,建议修改为“应当提交残疾证”。另外,为了便于管理,建议删去第三款“具备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可以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三)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为了更加便于操作,建议将“成年人”改为“驾驶人”。 (四)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过于细化,建议删去(一)、(二)、(三)、(四)项,第一款修改为“公共电、汽车进出停靠站应当单排行驶,排队进站,在站内上下车”。 (五)第七章第五十二条第(十)项“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罚款”的表述与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内容重复,建议将其删去。 此外,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个别文字也进行了一些技术性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