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参考)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2008年6月17日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法制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管理局、市公交总公司的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初审中大家认为,制定《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对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改善民生,建设文明郑州的需要,应尽快实施。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纳了外地先进经验,比较符合郑州实际,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五条: (一)鉴于公共交通行业管理体制存在调整的可能性,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市政、交通”部门。 (二)初审认为,《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项中“客流集中”4字没有意义,建议删去,修改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大型住宅区和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区等”。 (三)初审中大家认为,城市公共交通属社会公益事业,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资金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并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 (四)初审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对经营者因承担社会福利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中,“适当”一词内涵不清,建议删去。 (五)初审认为,条例应尽量简炼,体现本市特色,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本条例不宜重复规定,因此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此外,大家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