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荃辞去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09/2/9
 

(2008年10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胡荃提出辞去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决定:接受胡荃辞去其所担任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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