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审议)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7月,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同年9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进行了一审;2006年6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了二审。由于在清真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等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意见,该条例草案搁置审议。 2005年7月,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草案)》。同年8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了一审;2006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进行了二审。由于在停车管理权限、方式、程序及道路两侧空间使用等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意见,该条例草案搁置审议。2007年11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市区停车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2008年8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市政局合并,其执法权分别划归有关部门。2008年10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市区停车管理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再次审议该条例草案已无必要。 2005年5月,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同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进行了一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可操作性不强,修改条例的条件尚不成熟。经主任会议研究,该修正案草案搁置审议。 根据《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35条第2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的规定,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草案)》《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程序终止。 特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