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会议也应引进无记名票决制

2005/8/11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无记名票决制度已经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地位,其彰显的民主理念与民主价值也日益得到认可。笔者以为,在此基础上,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主席团制度也应当引进无记名票决制度。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起着重要的组织、领导、引导作用。其享有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比如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十人以上联名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显然,人大代表提起的议案能否最终列入大会议程,是由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权作为人大代表的重要权利,同时也作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议案一经人大审议通过,承办机关必须精心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因此,议案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然而,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如果没有经过主席团通过,就意味着议案权的中止。那么,主席团又是如何决定呢?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则普遍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然而采取这种方式,不仅与议案的严肃性、法律性、科学性不相适应,而且也降低了主席团运行机制的民主化程度,不利于调动代表充分行使这项职权的积极性。从实际情况看,在地方各级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不在少数,而真正被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则寥寥无几。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连续几年没有议案列入大会议程的现象,究其原因,纵然有代表所提议案质量的问题。但和主席团的这种决定方式也不无关系。
  此外,法律还赋予了主席团实质性权利。如,主席团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人选享有提名权,提起罢免案等等权利,同时,主席团自身也可以提起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不言而喻,这些事关民主法制建设大局的权利,如果主席团仅仅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行使,不仅缺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民主精神,而且也是最重要的,这也容易使人大制度滋生行政化倾向,不利于扩大民主的深度。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为暗箱操作留出了余地,。
  如果说从人大常委会举手通过的议决制,到如今的无记名票决制,是科学配置权力、分解权力,进而达到制约、监督权力的重要步骤。那么,无记名票决制的引入,也必将扩大主席团运行机制的民主化程度,使决策过程体现出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郑州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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