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三城市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做法及对我市立法的启示

2005/8/1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0月份对市政府关于《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审议。为了给常委会审议议案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此前,市人大常委会王福成副主任带领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法制室及市民委等6名同志考察了呼和浩特、银川和兰州等市的清真食品管理立法经验。
  一、西部三城市的主要做法
  呼和浩特、银川及兰州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较好地强化了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促进了民族团结和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它们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清真食品的管理权限。呼和浩特市在《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兰州市规定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是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两市都规定卫生、工商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银川市则规定由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三市虽然在主管部门上有所区别,但是体现了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与县区及卫生、工商等部门在清真食品管理方面的协调关系。在执法形式上,银川市在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设有清真食品执法队;兰州市则设置了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二者在人员编制、经费方面都有了可靠保证。
  2、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户。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户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规范,是确保清真食品清真的重要环节,也是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三市都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一名以上的企业负责人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从事采购、保管和主要烹饪人员及个体工商户必须是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在员工人数的比例方面,银川、兰州两市规定的比例较大,要求40%以上的制作工人,其中肉食业应当达到75%以上是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呼和浩特市则规定从事肉食制品的不得低于40%,从事餐饮业的,不得低于30%,其他不得低于5%。相对来说,呼和浩特市规定的比例比较宽松,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清真食品企业的发展。
  3、关于清真牌照和专用标志。三市都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向所在县(区)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许可手续和专用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严禁伪造、转让或借用。清真食品专用标志由市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银川市还规定: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对取得清真牌照的严格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非清真企业和个体户非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现象的发生,是确保清真食品清真的第一道关口。
  4、关于外地清真食品的管理。外地清真食品进入当地市场,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也是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必须给予明确。兰州市规定:异地屠宰生产的肉食品进入本市按清真食品销售的,其经营者应向所在县(区)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屠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组织出具的清真证明,经审验认可后,方可作为清真食品上市经营。银川、呼和浩特两市也都要求外地调拨的清真肉类,应当注明来源,并持有相关证明。对外地清真食品的经营者进行严格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本地清真食品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了引发纠纷的风险和机率。
  5、关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在对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上,三市分别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在罚款的金额方面,三市不全一致,银川市规定的罚款金额是50-1000元;呼和浩特市规定的是200-3000元;兰州市规定的是50-10000元。罚款金额范围虽然不同,但都贯彻了既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
  二、对我市清真食品管理立法的启示
  通过对呼和浩特、银川及兰州等市的考察,我们认为,郑州市在清真食品管理立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分清职责,理顺关系。《条例》应明确市民委、县(市)区民委、工商、卫生等部门的各自职能。彼此一定要摆正各自的位置,明确各自的职能,依法行政,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管理好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
  2、要合理规范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比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比例进行规范,可以解除少数民族群众的顾虑。同时,也要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比例不宜过高。既要坚持原则,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又要鼓励和促进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和《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3、要处理好《条例》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办理清真食品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专用标志。但不能对企业设立增设前置条件,否则就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4、处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便于操作。《条例》要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处罚幅度,同时也要结合我市实际,确保《条例》的公正、合理性。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民委的处罚权限。

 
  

来源:郑州人大工作2005-1 作者:马伏龙 王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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