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制定〈郑州市开发区条例〉》代表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

2006/11/14
 

——2004年6月28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  司久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李建民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郑州市开发区条例〉的议案》。主席团审议后,决定交法制室审理。
  法制室接到议案办理通知后,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听取了市政府法制局的意见,并组织部分提议案代表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了调研。2004年6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刘春年副主任召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及法制室的负责同志,围绕制定《郑州市开发区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郑州高新区经过15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目前已经完成11平方公里的开发。区内现有企业达到1171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328家。2003年生产总值达到42亿元,占全市GDP的3.8%。高新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不久前,石佛、沟赵两个办事处划归高新区。这样一来,其管理地域扩大,人口大为增加,管委会不仅要为区内的企业服务,还要承担大量的社会管理任务。但由于国家法律没有赋予开发区执法主体资格,管委会的行政管理权限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执法难、管理难,并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目前开发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河南省开发区条例》,而这个条例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难以适应我市开发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很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开发区的性质和任务,理顺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给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基于上述情况,法制室认为,市政府应就制定《郑州市开发区条例》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积极准备,争取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明年立法计划。为此,建议该议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市政府研究办理,并要求市政府于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前,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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