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我国政治生活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律强制力。人大监督的目的是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制约和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但是,目前的人大监督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和监督软化现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就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监督,注重监督实效。 敢于监督。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监督职权,担负有监督职责,不积极行使监督职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就是一种失职行为,既有损于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又有损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因此,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必须摈弃那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思想和错误认识,认识到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监督工作“无功即是过”,认识到人大地位的提高和权威的树立,根本的还是人大自身要有所作为。只要思想认识到位,精神状态到位,监督工作就会有一个新局面。 善于监督。做到善于监督,一是监督工作的选题要准。人大监督工作的选题应坚持“三围绕两结合”,“三围绕”就是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选择监督题目。“两结合”就是找准人大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结合点。人大的监督工作做到了“三围绕两结合”,就能得到党委的大力支持、“一府两院”的积极配合,人民群众的普遍满意,就能达到双赢、多赢的目的。二是监督的方式方法要得当。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根据监督议题或单独使用或综合使用,既要有程序性监督,更要注重实质性监督,既要有一般性监督,更要有针对性监督,既要监督事,更要监督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要立足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又要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他们工作中有关实际问题的解决,既体现人大监督的“刚性”,又体现人大监督的“温情”一面。 注重监督实效。人大监督工作要达到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目的,必须注重监督实效。取得实际效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真正价值所在,没有实际效果或者实际效果不明显,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政治资源的一种浪费,也不利于树立自身的形象和权威。监督要取得实效,一要改进作风。要防止和克服视察调查中的形式主义,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推行无陪同视察、无组织视察和暗访,把情况吃透,把问题找准。二是敢于运用法律规定的“刚性”监督手段。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监督手段,不能束之高阁,该使用的时候一定要使用。针对特定事和特定人,有效使用这些监督手段能够较好地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针对性监督少,监督弱化和监督效果虚化的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监督手段的启动和使用有实质性的进步,监督实效就会得到强化。三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监督实效。如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的述职评议、就职宣誓、审议意见、票决制等都是制度创新的结果,这些创新丰富了人大监督的手段,强化了监督工作,提高了监督实效。因此,人大监督工作要提高实效,在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上也要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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