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州市空气污染防治的意见

2005/1/2
 

    一、赞成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专用油烟通道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的规定。居民楼下饭店多年来由于缺乏规范管理,现在大部分饭店集“油烟、热、噪声、光污染”于一身,已经演变成“扰民”的代名词,对此,市民有一个形象的说法:“气难喘、味难闻、窗难开、觉难睡”,其危害可见一斑,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虽然条例实施后,会形成饭店的重新布局,给部分市民在外就餐带来不便,但您的几次不便,却还给饱受污染仍然折磨的楼上居民整年的清净;同是条例应补充在学生宿舍楼、学生教学楼下禁止开办类似营业场所,因为他们的健康和安个更需要保护,他们更需要一个洁净的学习环境,今明两年我市将新建22所中、小学,补充此规定是很有现实意义的。本人认为本条应明确为:餐饮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专用油烟通道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学生宿舍楼、学生教学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 服务用房的除外。
    二、赞成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的规定。因为烧烤烟雾中的有毒物质有上百种,其中包括苯并芘等致癌物质,烧烤摊点集中地方的烟气中苯并芘最高时可比国家标准高出60~110倍。这种致癌物可通过皮肤、呼吸道、消化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内,除易引起畏癌外,还会诱发肺癌、白血病等,在烧烤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烟尘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都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建议条例中应对露天烧烤做一个明确的定义,因为在北京出现一些商户钻法律空子,出现“骑窗烧烤”,是把炉子架在窗台上,既不算露天烧烤,也不算占道经营,给执法部门执法带来不便。本人认为露天烧烤应该定义为:指露天或者在临时简易棚从事烧烤的经营活动。
    三、赞成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在划定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规定,这样主要可以减轻大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SO2是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之一,SO2对人体的危害很大,可引起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等恶性疾病。同时SO2是形成“酸雨”危害的元凶,近几年我国酸雨对农业、林业和建筑材料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200多亿元。我认为本条即抓住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点,又充分考虑到我市经济实际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原则。
    为享受更多的蓝天白云,让我们大家行动起来,采取有力的措施,控制“城市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谢谢大家。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陆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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