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从总体上看,还不错。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基本符合当地实情、民情。但还有不足之处,具体看法如下: (1)、第四条 不应该多头管理,应该由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部门配合。因为多头管理谁都想管,可谁也管不好。有利就去管,无利谁都不想管。 (2)、第十条 进行治理,直之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不要搬迁,搬迁费用要比治理费用高的多。 (3)、第十五条 内容不清楚。 (4)、第十七条 按国家环保标准实施即可,既然条例实施,为什么不按条例执行。 (5)、第二十三条 规定是了的,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基础上,现在郑州市内有很多小区还没有用上天然气,煤气价格又很高,每瓶79元,使用25—30天左右,下岗职工比较多,现在就禁止有点不现实。 以上几点,是我对本草案的看法,是否妥当,请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