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就《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草案)中涉及修改的几个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供参考。 第一个问题,对草案“在划定的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我认为不妥,应再增加一款,“居民住宅内用于炊事、采暖的除外”因为在我们郑州市还有许多集中供暖覆盖不到的地区,还有许许多多的低收入家庭,高昂的集资费、采暖费、天然气费和电费使他们承受不起,只能使用相对低廉的燃煤,要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需求,要根据郑州市的实际情况来定,更何况家庭燃煤对大气污染是非常有限的,就是像北京等大城市也未禁止居民住宅用煤,这也体现了“帮助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爱民思想。 第二个问题,对草案“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的规定,我表示完全赞同。因为露天烧烤对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目前,露天炭火烧烤完全可以用电器烧烤来代替,这在北京等地都已经得到了解决。这样,就既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又照顾了市民的生活习惯问题。 第三个问题,对草案“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的规定,我赞同前款,同时,认为应把“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这一款去掉。 主要原因是,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饭店扰民一事,是长久以来市民提出的比较集中的老问题,是每年市民在环保方面居高不下投诉的热点问题。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饭店,其油烟和噪声不但严重影响了楼内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而且,也对城市环境和卫生造成污染。有的饭店还存在着消防安全问题,因厨房内的排油烟罩及其管道清洗不及时,在我市就曾发生过很多起厨房烟道火灾,如三九大酒店、国际饭店、中原大酒店、江海大酒店、明珠购物广场、劳动大厦、二七路全聚得烤鸭店、工人路家乡鹅酒店、黄河路1比1饺子馆、纬一路太子轩大酒店、前进路华都大酒店等都曾发生过厨房烟道火灾。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每月都发生酒店、饭店和居民住宅楼内饭店火灾数起,其中又以九五年发生的位于北二七路119号现市公安局隔壁的金门大酒店火灾最为典型。金门大酒店位于一幢四层居民楼下,因酒店夜间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遇电冰箱自动启动火花发生剧烈爆炸,当场炸死酒店值班人员一人,该居民楼一单元的四层四户居民楼房严重坍塌,家内冰箱、家具等物品从楼上坠落,所幸当晚该四户居民家没有住人,否则,伤亡会更大。其他四户居民家楼板墙壁也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与酒店相距30米的天河大厦(现三九大酒店)客房玻璃和马路对面的市公安局办公楼玻璃都被震烂许多。爆炸现场惨不忍睹,后来整个四层居民楼因无法修复,被迫拆除,火灾损失非常严重。 鉴于以上原因,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危害,居民住宅楼内应全面禁止开办饭店,防止扰民现象的发生,还广大居民一个安静、安全、绿色、环保、健康的居住环境。禁止居民住宅楼内开办饭店,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是深得民心的一大举措,它对进一步改善我市人居环境,体现以人为本的环保理念,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必将起到积极而重大的作用。 现在,郑州市的临街商品住宅楼底层基本上都是商业服务用房,如果把“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那就是把饱受油烟、噪声侵害的居民合法权益除外,就是把“扰民”变成“合法”,就是把这些“合法扰民”现象,变成“路漫漫其修远矣,吾将上下而求索。”的投诉一直持续下去。这就如同一个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病人,从外观上看病人和正常人几乎一样,但是也只有得过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病人,才知道其中所受的折磨和痛苦有多大。同样,也只有常年饱受饭店油烟、噪声侵害的居民才能体会出其中的痛苦。他们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可以这样说,这些人如果有条件和能力的话,肯定不会选择在临街楼居住,难道还让他们在本已遭受汽车尾气、噪声污染之外,再继续饱受“合法”的油烟、噪声污染吗? 10月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此法有望近期三审通过)规定,“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形,均应当经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场地,损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因维护、修缮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音,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从法律上讲,建筑物经营场所的经营自主权是不能对抗由物权法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居民住宅楼内的居民权高于建筑物经营场所的经营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高于经营者利益。请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凭什么就能得到“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所谓“合法”的侵犯。所谓的“便民”不能以牺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居民的利益为代价,“群众利益无小事”,关键是做到胡锦涛总书记所说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理解温家宝总理感悟的“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冻饥声”。“便民”不能变成“扰民”,“扰民”(现代汉语规范词典解释)为一种侵扰百姓、干扰居民,使其不得安静的行为,这与当今社会强调人权,倡导以人为本的环保理念格格不入,更为国家法律所不容。目前,北京、上海、天津、苏州、西安、福州、厦门等全国许多城市已经出台有关禁止居民楼下开饭店的法律法规。 至于说由此带来的就餐不方便,我认为,目前政府一方面可在一定区域内规划出专门的快餐店或餐饮一条街,另外,也可积极协调邻街单位门面房开办餐饮店,加上原来还有许多邻街单位办公综合楼底层开的饭店,基本上能满足市民的日常需要。关于就业问题,虽然居民楼下的饭店取消了,但又有其它经营项目开起来了,同样,能够安排解决就业问题。 另外,我对居民楼下开的饭店可安装各种“有效”的排污措施一说,表示质疑。因为大功率的排油烟机和油烟净化器,首先不可能100%处理干净,难闻的味道仍然消除不掉。其次,又带来了新的噪声污染。第三,耗电量大,饭店经营者不舍得使用。第四,难以保证定期管理和维护,会严重影响净化效果,甚至失去净化能力。第五,居民楼底层饭店的水电气和烟道都是后来改造的,即便采用高空排放也只是让油烟滞留在辖区上空,数量上并没有减少。第七,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不足,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都难以保证有效监督实施。 所以,饭店的各种“有效”排污措施,实际上难以保证真正“有效”,是治标不治本的“合法达标扰民”,届时,环保部门和执法局可能会陷入十分尴尬的地步,这在南京、邯郸等许多城市的实践中都已经得到了证实。 最后,对草案第53条第8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四十四条规定指:“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我认为处罚太轻,不足以使其改正,应加大处罚额度,改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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