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关于对在我市市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的建议说明

2005/1/2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土地日趋紧张,出现了在居民住宅小区开办第三产业,甚至在居民楼底层开饭店、浴池等现象,饮食业众多餐馆、饭店产生的油烟都是无组织或无净化排放到室外。油烟中所含的大量碳氢化合物排放到大气中极易与其它尘埃混合形成可吸入颗粒物,污染大气环境。
    油烟的污染从烹调食物的过程看,有二个方面的来源,一是燃料的燃烧过程中燃烧不完全的污染物。燃料的种类不同,排放的污染量差别很大,但污染物的种类却基本相同,主要是S02、NOX、PAH(多环芒烃)等。二是食用油和食品的加热过程产生的烟气。据研究,这种油烟中含有近200种化学物质,基本上是有机物,这些物质的排放量不一定很大,但对人体的危害却很大。实验证明,吸入油烟气体使肺部和呼吸道受到一定的禹、损伤。热分解产生的挥发性产物,有些产物也具有致突变性。研究证实了烹调油烟中存在着引起基本突变、DNA损伤、染色体损伤等不同生物学效应的细胞遗传性物质。油烟中致突变性物还具有致癌性。
    饭店和浴池产生的污染还涉及不仅仅是油烟、烟尘、噪声、废水、振动、热污染等各个方面,存在着普遍性和复杂性,污染最大的是紧挨上层的居民,一些饭店和浴池在居民楼下设置的锅炉和液化气罐,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居民对居民楼下饭店污染的投诉已成为目前环保信访的一个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目前在我市居民楼下开办的一些中小饭店,由于受资金、房屋结构等客观条件制约,很难实现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没有污染治理价值。即使是达标排放,也难以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难以避免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仍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污染扰民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在我市大气污染立法中规定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及执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可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扰民的问题,保护居民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维护广大市民的正当环境权益。据了解,在上海、天津、厦门、南京等地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法规中,均做了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饭店等类似的规定。
    在严格控制饭店污染扰民的同时,还应从便民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划定饮食服务业场所,实现既不污染扰民、又方便群众生活的目标,考虑郑州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在立法条款中规定为“本市市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市区规划时,应合理划定专门的饮食服务业场所,变堵为疏。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在新建饭店办理营业执照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时,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新建饭店各项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现合理规划、预防为主的原则。
    郑州市作业为商贸城市和交通枢纽城市,市区饭店数量相当庞大,饭店污染扰民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故对居民楼下老饭店污染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与新建饭店区别开来,建议由行政执法、环境、工商、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通过采取行政管理手段和行政调解,居民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法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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