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1/2
 

                    ——2004年10月2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6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就对单位设罚是否合适进行研究;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适当提高该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经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所称的“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财产属于村民集体;个别村组干部从事违法行为,不应由村民以集体财产为其承担责任。另外,该条所列的部分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单位违法的问题;对于个别可能构成单位违法的行为,也可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单位的责任,不会造成执法上的空白。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取消有关对单位设罚的规定。关于罚款的数额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由于不同地方农村的经济条件差距相当大,提高罚款数额可能不符合一些相对落后地区农村的实际。为此,建议对该条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不作修改。
    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由于该条涉及的法律责任部分在第三十四条已有规定,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第三十六条也有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本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技术性修改,对修改后的条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法制委员会审议形成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王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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