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9日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新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26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对《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中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予以删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进行技术性调整,也是必要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决定(草案表决稿)》。 以上报告连同《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