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委接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按照立法程序,于10月12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政府法制局、市环保局的有关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年参加了初审。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非常必要 尽快制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市人大代表在市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办理该议案中,做了大量论证、调研、协调工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框架、条款文字比较严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人大代表议案的基本内容。初审中大家一致认为,制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是建设郑州、发展郑州的迫切需要,应尽快出台。该《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纳了我市及外地成熟的管理经验,符合郑州实际,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初审中,与会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有以下7条: 1、《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其行政首长是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属工作责任制的内容,首长负责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法规没有必要作此规定,建议删去。 2、《条例(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属于监督管理内容,与“污染物排放管理”章目不太贴切,建议列入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之前。 3、《条例(草案)》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属于监督内容,建议单独成条,移到第七章中表述。 4、居民住宅楼内本就不能开办饭店、洗浴等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时就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因此,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的表述。 5、《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不属于法规调整的内容,建议删除。 6、《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属于工作机制内容,不宜由法规规定,建议删除。 7、《条例(草案)》应精简处罚条款,减小罚款数额和罚款额度的伸缩性;处罚条款内容应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处罚的办法要和郑州市行政处罚的规定相衔接。 此外,大家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