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古树,就是自然和生态的最好见证,一株名木,就是文化和历史的生动记载。12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立法背景:我市亟需通过立法保护“活化石”
古树名木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是自然界与前人保留下来的珍贵遗产,被誉为“活化石、活文物、活档案”。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先后6次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了普查认定,实行挂牌保护。2005年9月,市政府颁布《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规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推进,古树名木保护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为保护好这些珍贵资源,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环境,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专题立法解决古树名木保护过程中遇到的系列问题。
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古树名木保护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进行立法调研,城建工委、法工委多次牵头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2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条例》,《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福松介绍,《条例》立足郑州实际,充分吸收外地先进经验,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是一部具有郑州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增强人民的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1:坚持问题导向 及时制定《条例》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与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为保护好我市现有古树名木,培育和延续古树后备资源,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制定《条例》,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措施,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基层单位座谈会、征求省直部门意见、在媒体公布《条例(草案)》修改稿、组织人大代表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汇集各方智慧,充分吸纳各界意见,形成了高质量的条例草案文本。
《条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外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因我市城市园林执法已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条例》立足本地实际,规定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分别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市、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条例》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养,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专项规划、认定登记程序、养护技术规范等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标识牌设置、保护范围划定、保护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具体职责。《条例》秉持分级保护理念,确定了不同树龄古树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对保护范围内外的建设工程施工要求分别作了针对性规定,统筹考虑了古树名木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
《条例》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未尽到养护责任、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禁止性规定、违反施工保护措施、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尤其是对违反规定造成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情形,加大了处罚力度。
亮点2: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有些古树名木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条例》作了哪些特殊规定?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现存状况作了深入调研,并组织各有关方面对古树名木的行政监管措施与私有财产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反复论证。《条例》结合实际,着眼于群众对人居生态环境的美好向往和需求,重点解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益,从地方立法层面科学合理地进行制度设计。
《条例》一方面将古树名木所有权人确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与其签订养护协议,载明养护责任和养护措施,规定所有权人在异常情形下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着重保护了古树名木在稀缺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底蕴方面的价值。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养护费用的补助制度和机制,《条例》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此外,对于移植古树名木,《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申请移植的古树名木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还同时需要提交与古树名木所有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切实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亮点3:在省内率先将古树后备资源纳入保护范围
我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现状及保护情况如何?据了解,根据全市2018年普查情况,全市现存100年以上古树3962株,其中245株生长在城市建成区内。全市现有名木93株,主要分布在人民公园、紫荆山公园、碧沙岗公园、西流湖公园、郑州黄河文化公园内,树种为东京樱花、雪松、侧柏等;全市5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树后备资源相对较多,其中建成区共有9625株,建成区以外区域数量庞大,经初步统计约有几十万株。
目前,全市有明确管理单位的古树名木,有专门的管养经费,日常养护基本到位,设施也较齐备,保护和生长状况较好;无管理单位和个人养护的古树,大多属自然生长,状态正常。古树后备资源位于建成区的,都有专业的管理和养护单位,生长势良好,分布在道路两侧的少部分存在自然的长势衰弱现象;建成区以外的,大多是片林或山林,处于自然生长状态。
但是在保护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惩处力度不够、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等,对于这些问题,《条例》充分吸纳国内古树名木保护先进经验,并在省内率先将古树后备资源纳入保护范围,惩处力度严厉、保护措施严格,必将有效解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有效遏制影响其正常生长的行为,这对进一步保护自然、赓续城市血脉,实施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亮点4:对擅自移植、砍伐等破坏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条例》颁布实施,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条例》为我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提供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依据,将我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工作引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实施后,要广泛《条例》宣传,扩大知晓范围和社会影响,为进一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渲染造势。同时,通过学习《条例》和组织培训等,提高古树名木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通过定期检查、督促指导、评比考核等,督促各区县(市)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要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对擅自移植、砍伐等破坏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亮点5: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
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影响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情形,有什么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流程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针对不同情形又作了分类规定。对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施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施工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外施工的建设工程,养护责任人认为施工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估,出具施工保护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保护意见进行施工,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和执法职责方面,《条例》既规定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也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保护方案或者施工保护意见采取保护措施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情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若因此又造成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严重损害、死亡的,违法行为人将面临更重的罚款处罚。
城市规范化管理角度方面,随着我市在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脚步不断加快,以“三项工程、一项管理”为载体的城市更新行动不断深化,以及《郑州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作为“城市活化石”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造成影响的现象,发生的概率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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