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履行人大监督职责,规范人民监督员任免程序,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人民监督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制度”的要求,2008年4月7日,金水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监督员任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条,对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任免程序、工作保障和人大监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区人民监督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区人民检察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区人民检察院在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参与下进行初审和考察;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查工作情况,并给予经费保障和相应的经济补助;区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听取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及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检查;区人民检察院设人民监督员7—11人,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并颁发任命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