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号

2026/7/2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2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和进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等方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认真研究办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健全联系代表的制度机制,充分听取代表意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职能职责,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发挥专业特长,认真梳理人民群众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提高质量,不追求数量。
  第八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不得利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或者具体司法案件的,按照其他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转代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内容空泛、脱离实际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者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签名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避免随意联名。
  第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先提交所在代表团,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代表团应当通过郑州市“智慧人大”平台提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同时提交附有代表亲笔签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原件。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理由,代表可以撤回或者修改后重新提出。大会期间应当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
  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研究后提出交办意见,通过郑州市“智慧人大”平台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通过郑州市“智慧人大”平台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如果代表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明确提出承办单位的,交办时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确定分别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及有关选举单位通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规范办理程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统筹,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市长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领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注重全过程沟通,安排熟悉相关情况的同志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联系,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调研、座谈等活动,积极听取和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建议。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关注的以及连续多年多次涉及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研究,并与代表充分沟通。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并说明协办单位的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各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督办工作部门,并将答复及时上传郑州市“智慧人大”平台。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并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第二十五条  代表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后,应当实事求是作出评价,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郑州市“智慧人大”平台或者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意见。
  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将具体意见一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由代表工作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理并答复代表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综合报告年度办理情况。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年度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十月份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并提出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综合办理情况,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7年12月21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2月28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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