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组审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情况
8月26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组审议发言情况如下: 王平副主任建议: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最后应增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条例》里有几处关于管理部门的列举应当全面,而且前后要保持一致。3、第三十六条中应在“销售”的后面加上“以及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 刘全心副主任建议:1、第五条中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排序应与市人民政府常用的部门排序相一致,其它条款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如有必要,也应与第五条中的所列部门相一致。2、《条例》中对保障性住房的定价和销售有涉及,同时提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议《条例》对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可以不涉及,只提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即可。 贺广勋委员建议:第十二条中提到了公用设施建设,应包括学校建设,但要由政府负责规划,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柴国合委员建议:1、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表述比较含糊。要求房地产开发时要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但是由谁建设并不明确,而且用“应当”一词比较弱化,在实际执行中很可能会不了了之。2、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应当有明确的条款对第十二条予以支持。 张正平委员建议:1、第三条中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顺序与上位法的顺序不一致,建议修改一致。2、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但是,”建议修改为“但”。 杨贵钧委员建议:1、第二十一条中应明确具体地列举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的文件。2、对商品房销售中易于发生纠纷的问题,如重复销售、虚假广告、环境设计变更等,应调研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3、第五章中应明确规定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应当承担的责任。 左文岐委员建议:第二十一条应当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出具的证明文件,避免出现“一房多卖”等欺诈消费者现象的发生。 徐惠俐委员建议:1、第二条应当保留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定义,并按照上位法的表述进行规范。2、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可以删除。 宋丰年委员建议:第十二条中关于公用设施的规定应当明确规定“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崔豫琳委员建议: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对房屋进行维修,但是一些资质差的小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保修期内可能就解散,买受人保修期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没有规定。 王志昂委员建议: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作出硬性规定,防止物业服务企业推卸责任和突然“蒸发”。
二、分组审议《关于我市公路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的情况
8月26日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我市公路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第一组审议发言情况如下: 王平副主任说:市政府和交通部门高度重视我市公路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建议:1、“强化对公路建设的监管”应写入人大常委会的视察报告,政府权力行使到哪里,人大监督也应延伸到哪里,要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2、道路建设融资还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政府要提前考虑,提前谋划。 刘全心副主任说:我市公路建设的标准高,成绩巨大。建议:1、要规划先行,要有战略眼光。2、要加强监管,包括资金监管及质量监管。3、要加强施工环境的优化。4、要建管并重。 贺广勋委员说:目前我市正处于公路建设的高速发展期,公路建设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建议:1、公路建设要有战略、长远的眼光,避免重复建设。2、在建设工程同时,要考虑周边便民配套措施的建设。3、重建设的同时也要重养护,严格治理超载问题,防止因配套不完善导致的雨水浸泡破坏路面等问题。 张正平委员说:我市公路建设成效显著,同意政府的报告。建议:1、市政府要加大对南三环穿越机场高速建设的协调力度,以更好地发挥南三环的“环”形作用,缓解城区的交通压力。2、高度重视公路建设的收尾工作,要做到既保证质量,又益于工程形象;既有利于节约,又有益于老百姓的出行,把好事办好、办彻底。 徐惠俐委员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公路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中有两处需要修改。1、第6页建议中的第二条“努力营造重点工程建设的施工环境”这个标题不通顺,建议修改成“努力营造有利于重点工程建设的施工环境”或“努力优化重点工程建议的施工环境”。2、第7页第6条“坚决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苗头”,与公路建设关系不大,建议删除。 杨贵钧委员说:公路建设时间紧、任务重、项目多,必须讲科学、重质量,不要单纯讲进度,追求所谓的“献礼工程”。 崔豫琳委员说:公路建设成绩有目共睹,应充分肯定。对郑州市公路建设情况存在问题查找的很准确,如建设与养护管理不协调,出现了“有人修,无人养”的状况,群众对此也多有微词。最近,在郑州人民广播电台“百姓热线”中热议的“新柳路”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建议:1、加大管理、监督和处罚力度。2、道路建设规划要将地下排水、通信电缆、燃气、自来水、电力管道等等一并考虑,一次性修建到位,避免出现“反复开挖路面”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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