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截止到9月份,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86件,审结160件,在所审结的案件中,经过法院协调,原、被告双方和解后原告撤诉的有68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该院在协调行政案件中的具体做法包括:一、将涉及民生、财产的行政案件和被告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案件作为协调的重点。这类案件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用判决的方式来纠正行政行为中的瑕疵,刚性有余,灵活性不足,难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甚至容易引起原告信访等不稳定因素。法院发挥协调作用,让原、被告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对纠纷的解决途径的选择与法院判决相比有更大的灵活性,协调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二、主审法官要充分了解案情,全面掌握法律法规,经过法官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双方自行和解的积极性。例如,对于原告而言,告诉其双方自行和解具有的优越性,可以免除冗长的诉讼周期和繁杂的诉讼行为,让其充分了解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证据和依据,其对诉讼结果的预期未必一定能够实现;对被告而言,让其清楚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或者法律法规适用方面存在的瑕疵,如果采用判决,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信访风险也要考虑在内,从而引导原、被告双方积极参与和解,法院协调的过程主要是调动双方参与诉讼和解积极性的过程。三、邀请被告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协调。原告据此可以看出被告和解的诚意,原告在具体方案选择上就会更加务实,同时,被告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协调,其所提出的方案在本机关更容易获得支持,原告对方案最终得以实施也有更高的信赖。这里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未必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级别不宜过低,单位主管领导是较为合适的人选;四、协调要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把握好协调的最佳时机。庭审之前、庭审过程中以及庭审后判决之前都可以进行协调,保持耐性,把握火候,掌握艺术。不到最后,不言放弃协调。五、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保证协调成功的诉讼案件彻底案结事了。法院要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保证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在法院同意原告撤诉的裁定下达之前,要求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提供了可靠的履行保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