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网9月21日讯:经过近两年的酝酿和修改,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代拟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送审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征求意见。该《条例》是今年我市立法计划之中的重要法规之一,其中主要亮点是引入干部选拔任用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 该《条例(送审稿)》分六章三十条,《条例》规定,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向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或有关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岗位权力制衡制度、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收入等财务监管和审计制度、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理及资金调配监督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条例》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物资采购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和境外存款申报、任职回避、廉政质询和问责谈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两种行为时,预防部门将建议其引咎辞职。一是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二是违反条例规定,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