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办法

2005/1/11
 

(2005年1月1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形式。为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确定议题

  一、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围绕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年初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在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办公厅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从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中选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材料准备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按照常委会会议议题,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格式规范。拟提请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述职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材料,须先送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后,由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按要求份数于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送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办公厅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工作汇报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会议议题,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制定视察或调查方案,报分管副主任同意,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视察、调查要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为目的。视察、调查结束后,应向常委会会议提交视察、调查报告。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把重点放在找出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上。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活动,或个人持证视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出发言提纲,做好会议审议的准备工作。

会议审议

  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议题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要列席会议,认真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
  七、分组审议是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本形式。审议小组召集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议召集工作,注意引导发言和归纳意见。组成人员要认真审议,每位组成人员至少应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发言应以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可以在分组会议上围绕审议议题发言。
  八、根据需要,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主任会议可决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某项议题,由各审议小组推荐一名组成人员代表本组发言,其他组成人员可作补充发言。
  九、根据会议审议情况,由常委会研究室会同有关工作部门,整理起草会议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要充分体现并反映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本情况,明确办理事项、办理要求和督办部门。
  十、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实行表决制度。表决采取按表决器形式,分为同意、不同意两个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向常委会会议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报告仍然得不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常委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质询、责令辞职等监督措施。

办理反馈

  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工作进行督办。
  十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以常委会文件形式,由分管副主任审签,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主任和督办部门向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当面交付办理。
  十三、承办单位接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写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常委会督办部门。
  十四、承办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向督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由督办部门报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承办单位逾期未办理完毕、也未说明原因,或经延长办理时间仍未办理完毕的,督办部门应下达由分管副主任签署的督办通知书,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
  十五、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承办单位可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主任会议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时,承办单位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进一步办理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

会议纪律

  十六、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本人必须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
  十七、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出、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并及时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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