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基本形式。为促进主任会议议事规范化,提高主任会议议事质量,保障常委会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议题确定
一、主任会议议题的内容范围。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及日程;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题工作汇报;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机关建设重要事项;须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提请主任会议听取的专题工作汇报,年初由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在征求对口联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由办公厅汇总整理,提出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三、每次主任会议的议题安排,由常委会各委、厅、室根据年度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围绕常委会会议准备工作和机关建设重要事项,向机关办公会议提出建议议题。办公厅汇总整理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并及时通知各有关方面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的事项,需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
材料准备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材料要内容翔实,格式规范,文字简练,专题工作汇报材料一般不超过5000字。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主任会议的专题工作汇报材料,须先送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初审后,由提请机关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按要求份数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提请主任会议的专题工作汇报材料,逾期未能报送的,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须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六、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对提请主任会议的专题工作汇报进行初审,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 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围绕专题工作汇报,制定视察或调查方案,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视察和调查要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为目的。视察和调查活动结束后,应向主任会议提交视察、调查报告。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把重点放在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上。 七、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听取的专题工作汇报,参加视察或调查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基本情况;要认真审阅会议材料,拟定发言提纲,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议决事项
八、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或其它议案说明,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或说明。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他负责人报告或说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解答或说明会议提出的问题。 九、主任会议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和其它议案时,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应汇报视察、调查情况或初审意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言。发言应态度鲜明,针对性强,既要指出存在问题,又要提出建议和要求。列席会议的人员也可围绕议题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 十一、常委会办公厅应在主任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印发主任会议纪要。主任会议听取的专题工作汇报,由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整理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要充分体现并反映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明确办理事项和办理要求,经分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交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办理反馈
十二、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办理落实主任会议议决的相关事项,对主任会议交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事项,要认真进行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十三、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将有关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