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医疗事故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2010/5/14
 

    本报消息  “凡是医护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疏于职守,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等严重错误,导致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将予以吊销执业证书。”这是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对医护人员医疗执业作出的明确规定。

    据上海市卫生局介绍,为了进一步促进提升上海医疗卫生行业的医疗质量水平,确保世博会医疗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经多次研究和审议,特制定出台《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暴发;对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来源:人民代表网 作者:李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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