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据《重庆晚报》报道,9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消息,拟制定《重庆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摊点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相关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
据悉,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外卖盒饭的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加工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盒饭,应当对食品成品留样48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