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明确工会有权监督社保基金运营

2010/11/1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常红)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此前,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 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分配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可由第三方工会牵头监督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基金运作。

  法律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与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特别是在基层单位,缴费多少、及时不及时都非常具体,所以应该给予基层工会参与本单位的社会保险事务的监督的权力。”侯建国委员认为,工会可作为第三方对保险投资情况报告进行监督。各级工会或企业、事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本单位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有了法律比较明确的支持,基层工会就能够比较有力地介入相关工作。

  “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分配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于监督委员会,可以考虑由工会牵头,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吴晓灵委员分析,法律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主导者是人民政府,而社保又是政府的一个单位,这样的监督委员会很难积极地进行监督。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法律既然已经给了工会监督权,如果工会能牵头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才能更安全地运转,工会同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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