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下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居民楼内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也不能开办经营服务场所。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提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意见是,居民楼内本来就不能开办饭店、洗浴等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服务场所,建设项目时就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中“但规划作为商业服务用房的除外”的表述。 另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草案)》应精简处罚条款,减小罚款数额和罚款额度的伸缩性,处罚条款在内容上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处罚的办法要求和郑州市行政处罚的规定相衔接。 郝建生主任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还需要进一步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暂不在本次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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