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地方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还不完善,甚至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如果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势必造成大量的信访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一是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按照自愿平等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利益冲突的各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气氛下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但是有些行政机关不想给自己找“麻烦”,所以不愿意做更多的调解工作,而是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解决,把矛盾纠纷直接推给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怎样才能有动力呢?笔者认为,应当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到对行政机关的考核当中,把通过调解结案的数量和社会效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做调解工作。
二是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制度是指通过公正司法,建立利益的救济机制和干预机制,保护和鼓励合法利益,打击和抑制非法利益,在司法环节保护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法院、检察院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把调解工作贯穿到整个司法程序当中,重视调解工作,善于做调解工作,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已颁布了《人民调解法》,经过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但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少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很多人是凭自己在村里的威望化解邻里纠纷,也有些人是在和稀泥。人民调解工作已有法律依据,当务之急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把一批年富力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去,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改善其办公条件、保障办公经费、提高待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