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带头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二、机关各单位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管好自己、管好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若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除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外,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四、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支出,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抵制和查究各种违犯财务纪律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要自觉抵制有可能影响人大机关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安排。
七、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从事与自己身份不符、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诉讼等活动。
八、禁止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或领导的名义向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拉赞助、推销书刊和物品。
九、严格执行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十、凡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地教育或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