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探索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回顾历史,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可能在中华大地扎根;总结实践,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不可能得到发挥;展望未来,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可能坚持好、完善好。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政治体制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历史上,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后,创立了一个适应资产阶级统治和资本主义私有制要求的政治体制。这一体制实行资本主义的议会民主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机制,以及多党制度。研究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史,应当说,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对维护资本主义的总体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有效作用。马克思说过,“资产阶级在他不到一百年的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列宁也说过,“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结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政权动摇。”二百多年来的历史证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确实不失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合理外壳。
近代中国的历史条件完全不同于欧美。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的危机日益深重,在帝国主义殖民侵略和封建专制腐朽统治下,先进的中国人试图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来改造中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无论是维新派力推的君主立宪制,还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都因为不适应中国的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现实,难以在中国行得通。中国资产阶级没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本国专制势力的统治,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只是一种幻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农民协会”、“工人罢工委员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实行的抗日民主政权和与之相适应的参议会制度,解放战争时期在解放区实行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都是适应革命形势的人民民主政权的具体形式。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权保证了工农大众当家作主,凝聚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力量,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也为新中国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积累了经验。毛泽东同志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中国现在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这一历史过程说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延续和提升,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根本不同,也与列宁、斯大林领导建立的苏维埃制度有所不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它能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意愿,能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能充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党在政权建设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我国人民正是通过这一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在这一制度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普选产生。据30多年来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统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7%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所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级、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实践表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同力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这是任何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所不可比拟的。
相反,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无论如何标榜“民主”,实质上都是被大资本家所操纵。他们的选举,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据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提供的数字,1994年11月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各路候选人在选战中共花费5.86亿美元。其中,参议院每个议席的竞选经费为370万美元,众议院为39.4万美元。在这种金钱较量的竞选中,很难设想有哪位工人、农民能够当选。他们选出的议员,虽然也有一些声望较高的人士,但大都是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代理人。恩格斯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人把政治变成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表面上是为国民服务,实际上都是统治和掠夺国民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一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进行了明确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国家机关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进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它可以使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尽可能地避免失误。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政府,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原则。但是,三权分立是以财产私有制为经济基础,以两党制、多党制为制度支柱,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从本质上来说,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利益分配,资产阶级是绝不会把自己的统治权分给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
(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创立的,它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是由党的先进性以及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所决定的。我们党除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外,没有自己任何特殊的利益。因此,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一致行动。
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作基础和依靠。三权分立制度是同资产阶级两党或多党分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议会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争夺权力的主要场所。在我国搞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必然要取消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从根本上损害全国各族人民政治上的团结,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宪法赋予的参政权利,这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有本质的区别。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随后出现的“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极“左”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一)国家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四大步
1979年以来,通过对我国民主选举的实践进行总结和升华,多次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迈出四大步:一是进一步规范并扩大提名权。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选举人大代表,不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且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二是不断规范代表名额。适当减少代表名额,特别是适时制止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逐步膨胀的趋势,对代表名额进行规范,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作了照顾性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真正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三是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修改后的选举法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乡、民族乡、镇扩大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扩大直选范围,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四是确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确立了人大代表选举的差额选举制度,地方组织法也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成员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能够更好地保障代表或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
(二)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为了更充分地发挥人大职能作用,1982年宪法将很大一部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主要是:改变全国人大是唯一立法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所有法律,并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改变全国人大是唯一监督宪法实施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把大量工作,特别是立法、监督工作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地推进了全国人大的工作。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近四百多件法律中,80%以上是由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时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使人大监督职能作用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挥。
(三)县级以上建立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一项重要规定。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相继建立常委会。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赋予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立法权。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修改宪法,将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些规定为地方人大工作注入了极大生机和活力。
(四)建立和健全人大工作制度,使人大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人大工作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先后制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两个议事规则,制定了立法法、代表法、监督法,逐步建立健全了人大会议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所有省级人大都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实施监督法办法,绝大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这对保障人大工作正常运转,促进代表和委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四、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伟大功效
50多年的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但是,必须看到这一制度的“伟大功效”(刘少奇语)还没有充分发挥,现实中还存在着理论上广泛的民主同实践中的民主尚不充分的矛盾。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
(一)要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
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结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要立足于从民主的制度化上解决问题,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华所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制度。在我国民主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我国人民、同共和国的命运息息相关。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伟大功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否正确,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一定要不断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抓紧抓实抓好,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既要重视民主的内容和实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又要重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完善各项具体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纯粹民主。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就内容而言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民主的形式比如多数原则、讲究程序、制约权力等却具有共性。在共和国历史上相当长时期内,我们往往重视民主的内容和实质,忽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强调实体民主,不重视程序民主;强调各个国家机关目标一致、相互支持、相互合作,不注意分工和制约。民主程序是民主的具体化、动态化,是民主实质得以实现的保证。不重视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显然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发挥。改革开放以来,忽视民主程序建设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重视,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在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发挥。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充分了解和研究这一现状,明确到底坚持什么,完善什么,处理好坚持和完善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民主集中原则、选举制度等,同时对于一些具体制度和程序则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如进一步健全差额选举、逐步扩大直选范围、建立和完善法律案起草制度、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人大代表履职约束机制等,都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和探索总结,并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直接承担者。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和法律地位及其所承担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推进依法治国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有效发挥作用,必须是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为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权利服务,为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服务。当前,特别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努力,要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把握重点,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大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组织制度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需要,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不渝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亿万人民世代追求的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成为现实,社会主义民主之花,才会绽放得更加璀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