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草案)》
郑州人大网4月25日讯:今天,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对原先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以往的采取粘单《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驾驶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收处理的方式拟被取消。郑州市以后再划定停车泊位,应当划定一定比例的免费临时停车泊车,但有停车时间段限制。违法停车并影响交通,在执法人员警告后仍拒绝驶离的将被罚200元。 《条例(草案)》修改后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
郑州将划免费临时停车位但有时间段限制
《条例(草案)》修改后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停车场建设,方便市民停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对道路通行影响不大的区域、断头路和其他有条件的地点,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并明示可以停放的时间,明示停放时间,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时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道路设施完好和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辆停放需求状况,规划停车泊位。其中,免费临时停车泊车应占一定比例。规划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告知志。
粘单告知方式将被取消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以往使用粘单进行告知的方式,在处罚程序上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无法明确违法行为人”“根本见不到当事人”等难以操作的问题。为此,《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粘单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查处机关拖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时,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用拍照或录像的方法取证;(二)制作现场笔录,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其他见证人签字;(三)履行告知义务;(四)实施拖离。拖离违法停放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查处机关应当在停放地写明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该机车车牌号码、违法事实、接受处理联系电话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查处机关拖离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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