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拓宽我市地方性法规起草渠道,稳步扩大社会力量对地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委托社会力量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住所地或办公地在郑州市区的高校法律院系、法学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1、具有法学专业技术人员10名以上; 2、有关人员对我市物业管理现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3、有关人员具有物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或理论成果; 4、有关人员熟悉地方立法基本知识。 二、申请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须于2006年5月26日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送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人员构成; 2、本单位起草该法规稿的优势; 3、起草工作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4、完成起草工作的大致时间安排; 5、我市物业管理领域需要重点规范的法律问题; 6、结合郑州实际拟创制哪些物业管理制度。 三、在综合分析申请材料并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受委托单位。2006年6月初,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起草协议书,同时举行签字仪式。 四、根据工作进度,按协议分期支付委托起草课题费。受委托单位须于2006年10月10日之前将如下文件及材料编印成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 1、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2、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的说明; 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条文参考资料对照表; 4、结项报告。 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有意者,可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联系,电话: 67181630;67181692。
200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