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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张维 周芬棉 记者今天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条例规定,对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条例还改变了目前现行的车船税按照车辆的座位数和车型大小来征的“一刀切”的征税标准,规定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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