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代会通过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等六项议案

2012/2/15
 

  13日上午,江苏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对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了表决,6件议案全部获得通过。6件议案中有4件涉及民生,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议案最为引人注目。

  长期以来,保障性住房是千家万户实现“住有所居”梦想的一条途径,如何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标准并进行有效监管,让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现公平公正,一直考验着政府的公信力及社会管理能力。对此,议案建议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相关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建立科学的保障房准入体系,使用公众监督机制;三是制定有力扶持政策,充分支持收入改善家庭购置商品房;四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形成监管合力;五是健全监督机制,对违规者加大惩处力度。

  还有一件议案关注度也非常高,那就是由赵正才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议案。

  该议案首先指出了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统一,影响工作开展;工作机构不统一,制约工作开展;工作队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协调机制不顺,衔接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该议案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相关法律依据不足、层次性低。具体表现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社区矫正法也没有制定,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依据仍然主要是两院、两部印发的通知、办法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意见,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文件,与“社区矫正是国家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这一本质属性相比,上述工作依据显然层次性偏低,社区矫正工作急需得到法律支持。

  议案建议,在国家立法暂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建议江苏省先期开展专项调研,争取早日制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从法律层面解决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具体措施为: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和执法主体,明确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性质,明确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与义务,完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机制,加大社区矫正保障力度。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丁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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