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大网10月25日讯:2007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否能在市区解禁?今天,有关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条例》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尽快上报11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议,2007年春节“禁放”改“限放”有望实现。
批发零售须办许可证
《条例(修改稿草案)》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销售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 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市区禁止设批发场所
《条例(修改稿草案)》明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储存仓库必须设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禁止在本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沿街兜售最高罚500元
零售烟花爆竹如有以下行为,将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从依法批准的批发企业以外的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存货量超过规定的限制存放量。
零售时间有严格规定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燃放时间地点没有变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至十六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市民可以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仍设禁放区域,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敬老院、疗养院,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等交通枢纽地区和输变电设施等场所及其周边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明确规定,在这些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有关单位需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违反规定燃放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还要处 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反复修改始出台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法制室对照国务院条例,参考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条例》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修改,并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稿草稿)》。 修改后的《条例》经过此次审议通过之后,将尽快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争取2007年春节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