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卢建军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0/5/1
 

  根据《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郑州市人大代表卢建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郑检文反贪〔2010〕7号),2010年4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决定:许可对郑州市人大代表卢建军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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