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郑州市人大代表董松年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9/2/9
 

(2008年10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

  根据《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和登封市公安局《关于对郑州市人大代表董松年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2008年10月31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决定:许可对郑州市人大代表董松年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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