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和年龄原因,王旭彤、张淑芬请求辞去所担任的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旭彤、张淑芬辞去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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