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和对整改处理工作的领导,并按本决定的规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认真做好整改报告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违法性质严重以及屡纠屡犯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 (三)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监察机关负责人报告查处情况; (四)市审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由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情况; (五)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被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和处理情况。 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二)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三)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和责任;(四)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四、有关方面应按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当面交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 (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由市审计机关在十五日内通知被审计单位,并依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决议或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或审议意见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机关; (三)市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应与市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和联系制度。市审计机关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市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市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应将审计移送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通报市审计机关;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征得市人大常委会的同意。 五、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或调查; (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汇报;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按工作联系范围参与听取有关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汇报; (四)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部门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整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整改情况。 违反本决定的规定,拒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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