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
——2011年10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12/1
 

  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活动,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共同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障和促进郑州都市区建设,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判机关要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民生类和群体性案件,突出工作重点,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要加强诉权保障,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重点做好土地征收与补偿、社会保障、企业登记、政府信息公开、教育行政、药品食品安全监管等案件的审查立案。
  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定权限、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的情形,严格审查标准,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裁判,促进依法行政。
  要加强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重点做好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考评指标的科学设定、增加审限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及审限制度的补充完善等工作。
  二、审判机关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和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机制。要努力建立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充分运用协调和解方式妥善化解行政纠纷,要以机制创新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发展。
  要发挥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交涉诉行政争议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促进行政纠纷的妥善化解。
  要发挥和强化司法建议的功能和效用,审判机关对于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或相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认真办理落实。
  要认真落实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制度,审判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初撰写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重点对上年度行政机关诉讼案件数量及分布、胜败诉情况及原因、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情况及依法行政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估,并对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通报并报送至同级人大常委会。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服务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审判机关要自觉将行政审判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忠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加大行政审判工作力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建设法治政府。
  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规范诉讼行为,严格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裁判,认真履行和解协议,认真对待司法建议,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积极承担因违法或不当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制定健全并严格遵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被建议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审判机关的司法建议,并按期限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对司法建议落实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进行责任追究。
  四、审判机关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配足配强行政审判力量,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
  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避免机械办案,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保障司法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加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审判能力,建立符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的培训机制,积极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级审判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判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新类型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行政审判能力。
  要加强行政审判监督机制建设和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究力度,不断增强全市行政审判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
  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定的关于行政审判、依法行政或参与行政审判方面的规章、决定、命令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专项评议。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依法监督、支持行政审判工作,对发现的行政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或干扰、抵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为,可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予以监督和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学习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机关对做好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和司法为民的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权的意识,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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