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二松辞去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1年10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12/1
 

  2011年9月2日,王二松请求辞去所担任的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和《代表法》第四十一条“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二松辞去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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