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决议

2006/11/9
 

(2005年4月28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督察工作,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会议同时指出,当前我市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构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加大宣传,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大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同时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安全生产等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大监督力度,落实保障措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抓紧我市进城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工作,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职业介绍服务,从源头上解决非法雇用农民工问题。
  四、严格工商管理执法,保证合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对符合开办条件的要完善手续,监督其合法经营,依法用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要坚决取缔。
  五、加强治安管理,打击人身侵权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大治安管理力度,对辖区内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等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虐待民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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