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市与福州市缔结友好城市的决定

2006/11/8
 

(2006年4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郑州市与福州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会议认为,福州市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全国首批对外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全国著名台商投资区,与我市在产业结构上有着较强的互补性,特别是福州市拥有的侨商、台商资源优势,有利于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双方结为友好城市,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两市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使双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会议同意我市与福州市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结为友好城市。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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