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市与广州市缔结友好城市的决定

2006/11/10
 

  (2004年2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郑州市与广州市缔结友好城市的议案”。会议认为,广州市是我国的经济强市和华南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与我市在产业结构上有着较强的互补性。双方结为友好城市,将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两市在经贸、旅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会议同意我市与广州市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结为友好城市。
  
  

 
  

来源:郑州人大网 作者: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