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们不断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但至今仍未能遏制腐败“割而复生、根在苗长”的蔓延势头。今年1月至8月,立案查处贪污贿赂要案1761人,厅级以上领导干部129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面对至今国家尚无专门预防腐败方面的法律,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在预防腐败立法上先行先试,经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出台了国内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
立法缘由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一个世界性的痼疾,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都危害严重。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坚定立场。长期以来,我们不断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但至今仍未能遏制腐败“割而复生、根在苗长”的蔓延势头。因此,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如何注重预防腐败、注重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虽然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在反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至今国家尚无专门预防腐败方面的法律。汕头是特区城市,拥有授权立法权并在特区范围内有优先适用的法律优势,理应在预防腐败立法上先行先试,同时对该市建立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推进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体系结构
条例的制定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并总结特区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国内外反腐工作的有益做法,全文共六章六十一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第二章预防主体与职责,明确了预防腐败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预防职责。第三章预防制度与措施,通过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三公经费”公开、重大事项报告、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第四章监督与保障,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和较全面的保障措施,构建制约权力的大监督格局。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严明责任,确保预防腐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六章为附则。
特点介绍
一是合力防腐,努力形成全方位的大预防体系。
预防腐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大预防机制,才能更有效防范腐败行为。条例从三个方面加强预防体系的建设:1.内部预防。规定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专门预防。规定了各专门预防机关的预防职责,厘清了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边界。3.社会预防。不仅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纳入预防腐败主体,而且向非公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延伸。条例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二是源头防腐,努力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只有前移防腐关口,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疲于反腐的被动局面。在防范机制上,建立了几大制度:1.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通过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的廉洁性进行专门评估,剥除一些单位企图利用制度扩权的“合法外衣”,提升立法决策的科学性。2.“三公经费”公开制度。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布“三公经费”,并对市、区(县)财政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公布“三公经费”的时间和方式作了规定。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报告不实或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关部门有权进行核查。4.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血亲姻亲关系回避、兼职限制和离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5.“裸官”任职限制制度。明确提出“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6.廉洁准入制度。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特区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三是技术防腐,努力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条例发挥科技手段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1.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推进权力阳光运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公共服务一体化。2.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机制创新。规定应当建设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为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交易确认。3.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通过技术防腐手段,提升预防腐败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四是监督防腐,努力形成“不敢腐”的制约机制。
监督不得力,是导致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条例因而规定:1.拓宽监督渠道。做到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网络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并强化机关之间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大监督”工作格局。2.强化监督重点。专门机关应当在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等领域和环节开展专项预防。3.健全监督保障。明确规定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规范专门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明确对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并对控告、实名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五是宣教防腐,努力形成“我不腐”的警醒机制。
预防腐败,教育是关键。1.开展防腐教育。规定对新录用和拟晋升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前预防腐败教育,对腐败易发领域和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2.进行廉政谈话。条例总结特区开展谈心提醒和关爱教育的实践经验,规定预防腐败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警示谈话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防止腐败。3.形成廉政氛围。条例还规定教育宣传的阵地延伸至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涵盖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组织和社会组织、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媒体,力图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全渗透的宣教模式,在全社会营造崇廉抑贪的良好氛围。 |